工资非恶意拖欠,我能算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了糟心事:老板不是故意不发工资,说是公司最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让大家体谅一下,工资会晚一两个月发,这就让人犯嘀咕了:这工资拖着不发,虽然老板口口声声说“非恶意”,但咱兜里的钱也不等人啊!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想干了,能算“被迫离职”,然后跟公司要经济补偿吗?这事儿啊,还真得掰开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
咱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在咱们劳动法这儿,“被迫离职”可不是你心里不痛快不想干了就能算的,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过错行为,让劳动者实在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能走,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
那“拖欠工资”算不算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呢?算!《劳动合同法》里明明白白写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
那么问题来了,“非恶意”拖欠,是不是就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了呢?
这里就得好好琢磨一下这个“非恶意”了,啥叫“非恶意”?老板拍着胸脯说“我不是故意的”,这就算数吗?恐怕没那么简单。
从法律层面看,“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硬性规定,“非恶意”本身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金牌。也就是说,不管老板是“恶意”还是“非恶意”,只要工资没按时发,就已经触发了这个条款的前提,毕竟,对于咱们打工人来说,工资是养家糊口的钱,是活命钱,约定好什么时候发,就应该什么时候到账,公司经营有困难,这确实可能是客观情况,但这困难不能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让劳动者来“扛”。
也不是说只要晚发一天工资,就立马构成“被迫离职”的条件,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也会考虑一些具体情况,
- 拖欠的时长:是晚发了三五天,还是一两个月,甚至更久?偶尔、短期、小额的延迟,并且公司很快就补发了,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未及时”,但如果拖欠时间比较长,比如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一个月以上,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 公司的态度和补救措施:公司是积极跟员工沟通,说明情况,给出明确的补发时间表,还是遮遮掩掩,一问三不知,甚至干脆不回应?如果公司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但主动与员工协商,比如达成了书面的延期支付协议,员工也同意了,那这种情况下员工再以“未及时支付”为由辞职,可能就不太容易得到支持,但如果公司只是口头说说“非恶意”,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和明确承诺,那员工的处境就值得同情了。
- 拖欠的原因:虽然法律不直接以“恶意”还是“非恶意”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但如果公司确实是因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导致工厂停工)或者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支付工资,并且采取了积极措施,这种情况可能会被酌情考虑,但如果仅仅是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管理混乱,这可不能算“非恶意”的正当理由。
判断的核心在于“拖欠”这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拖欠的“程度”和“影响”。“非恶意”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态度,而法律看的更多是客观行为和结果。
重点来了: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即使老板声称是“非恶意”的,劳动者依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你得能证明公司确实拖欠了工资,而且拖欠的情况已经达到了“未及时”的程度。
如果你遇到了所谓的“非恶意”拖欠工资,该怎么办呢?
建议参考:
- 积极沟通,留存证据:跟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要求公司给出书面的说明和明确的发薪日期,沟通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邮件、公司发布的通知等,都要好好保存下来,这都是重要的证据。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迟迟不解决,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调查,督促公司支付工资。
- 谨慎提出“被迫离职”:如果决定要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离职”),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通常需要向公司发送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说明解除的理由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份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可以追踪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好底单。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拖欠的工资,那就可以准备好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非恶意”拖欠工资,并非绝对不能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关键还是看拖欠的事实、程度以及公司的态度和补救措施,老板一句轻飘飘的“非恶意”,不能成为欠薪的挡箭牌,咱打工人辛辛苦苦干活,就是为了按时拿到应得的报酬,如果公司确实遇到困难,坦诚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但如果公司以此为借口长期拖欠,损害了咱的合法权益,那咱也不能忍气吞声,该维权的时候就得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留好证据是关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劳动部门求助,让自己的维权之路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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