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我能算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一个很多打工人都可能遇到,或者担心遇到的问题:如果老板拖欠工资,我能不能算“被迫离职”,然后还能拿到补偿呢?

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是图个按时拿到辛苦钱,养家糊口,实现自我价值嘛,可要是遇上单位拖欠工资,那真是能把人急死、气死,每个月眼巴巴等着发工资交房租、还贷款、给家里寄生活费,结果单位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换谁谁不窝火?

工资被拖欠,我能算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想离职,但又觉得不甘心,凭什么我辛辛苦苦干活,拿不到钱,走了还啥都没有?于是就会想到,这算不算“被迫离职”?

什么是“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不是我心甘情愿想走,是因为用人单位那边出了幺蛾子,让我实在待不下去了,没办法才离职的,法律上,这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

“拖欠工资”到底算不算这个“法定过错情形”,能不能成为“被迫离职”的理由呢?

答案是:原则上,算!

咱们国家《劳动合同法》早就把话说得很明白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

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活命钱,是咱们付出劳动应得的回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如果单位连这个都做不到,那劳动者确实有理由认为,这个工作已经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离职,被迫离职”。

关键是,这种“被迫离职”,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一点非常重要,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根据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有几个细节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一概而论:

  1. “拖欠”的界定:偶尔晚发几天,并且单位很快就补上了,也跟员工做了解释沟通,这种情况可能就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未及时足额支付”,但如果是长期、恶意拖欠,或者干脆就不打算给了,那肯定是不行的。
  2. “正当理由”:如果单位确实遇到了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比如疫情影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但单位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比如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且承诺了明确的补发日期,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就不能直接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离职”,但这个“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单位。
  3. “书面形式”通知:如果你决定“被迫离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离职的理由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口头说说是没用的,将来万一打官司,你得拿出证据,这个书面通知最好通过EMS邮寄,或者发送到单位指定的、有法律效力的邮箱,并保留好发送凭证。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我的建议是:

  1. 第一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证明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 证明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显示单位发薪记录和欠薪月份)、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内容要明确提到欠薪事实)、单位发布的关于拖欠工资的通知或公告等。
  2. 第二步:尝试与单位协商,看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支付计划和诚意,有时候协商也能解决问题,省时省力。
  3. 第三步:正式书面通知“被迫离职”,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单位根本没有诚意,那就果断发书面通知,通知中务必写清楚离职原因是“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个“离职原因”一定要写对、写清楚!
  4. 第四步:要求经济补偿,在书面通知中可以一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5. 第五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还是不配合,那就拿着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错过了时间。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完全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这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

但记住,“被迫离职”不是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一定要讲究策略和证据。保留好所有能证明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单位离职原因,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糟心事,不要慌,也不要忍气吞声,先和单位好好沟通,沟通不成,就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他们能给你更具体、更有力的帮助。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大家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尽力为大家解答,咱们下期再见!记得,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工资被拖欠,我能算被迫离职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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