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是否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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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需支付补偿要分情况来看。若用人单位不续签,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不续签,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需支付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多种情形。当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 3 年 4 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 3.5 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不续签,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本劳动合同约定月薪 5000 元,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续签时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月薪 5000 元甚至提高到 5500 元,工作时间不变等相同或更好的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原本月薪 5000 元,续签时降至 4500 元,或者原本工作环境良好,续签时调整到较差的工作环境等,劳动者因此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总之,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支付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支付补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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