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超年龄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法律层面,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结束。此时双方再继续合作,往往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劳动关系中的一些权益,如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按照劳动关系相关规定所保障的权益。

现实中存在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对于这类超年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表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他们虽然年龄达到标准,但并未通过养老保险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若其仍在用人单位正常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例如,一些农民工群体,由于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等原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总之,超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具体的用工事实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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