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后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普法百科3小时前1
法律解析:

60岁后一般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60岁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通常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若未享受上述待遇,在部分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来说,男性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达到这个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此后,若该劳动者再去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规定。

现实中存在一些60岁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60岁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时,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是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

例如,一些农村地区的劳动者,60岁后可能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总之,60岁后能否形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具体的用工情况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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