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提成本身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能仅依据提成来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提成通常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薪酬支付方式,但仅凭借存在提成这一情况,不能直接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在正规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销售工作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即便薪酬包含提成,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非劳动关系也可能有提成:一些情况下,即使存在提成,也不一定是劳动关系。比如,个人与企业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按照业务成果给予提成。此时,个人不受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约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这种关系可能更倾向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像一些兼职的推广人员,他们可能只按照推广成功的业务量获取提成,不接受企业的严格管理,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总之,提成只是薪酬形式的一种,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内容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是否有提成来认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