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伤可以鉴定为工伤伤残

法律解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伤害可以鉴定为工伤伤残。常见情形包括各类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伤害导致的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职业病等。

工伤有其前提条件,即该伤害需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在符合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伤残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涵盖了身体各个部位和系统的损伤情况。例如,在肢体损伤方面,如果发生骨折,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若骨折导致肢体短缩畸形、成角畸形等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可能会被鉴定为更高级别的伤残。

对于器官损伤,如肝脏、肾脏等器官部分切除,根据切除的比例和对器官功能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切除比例越大、对功能影响越严重,伤残等级越高。

职业病也是工伤伤残鉴定的重要方面。像尘肺病,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如肺功能损害程度、呼吸困难的程度等进行分级。轻度尘肺且肺功能轻度损伤的可能为七级伤残,而严重尘肺伴有严重肺功能损害的可能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眼部损伤、耳部损伤、神经系统损伤等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总之,是否能鉴定为工伤伤残以及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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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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