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唉,说起上班挣钱这事儿,最怕的就是碰到糟心事,尤其是辛辛苦苦干活,到了发薪日老板却开始“打太极”,工资一拖再拖,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但就这么走了,我那被拖欠的工资咋办?更重要的是,我这种情况,算是“被迫离职”吗?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啊?这心里的问号一串接一串。
咱们得把“被迫离职”这个事儿掰扯清楚,它可不是说你不想干了,觉得老板不好、同事难处就能随便用的词儿。“被迫离职”在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的,简单说,就是公司那边先犯了错,而且是比较严重的错,导致你实在没办法再继续干下去了,你才不得不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你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把欠你的工资一分不少地给你,理论上,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那到底啥样的“拖欠工资”才算数,能让咱们理直气壮地“被迫离职”并要到补偿呢?
关键点来了:公司得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啥叫“未及时”?就是超过了合同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超过了公司规章制度里规定的日子,还没给你发工资,啥叫“未足额”?就是发是发了点,但没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没按实际工作量给够,这种拖欠还不能是有啥正当理由的,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啊,或者跟你商量好了暂时缓发之类的特殊情况,就是那种明明白白该给不给,或者给不够的。
如果你真遇到了这种事儿,该咋办呢?
- 收集证据,这是王道!啥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以前发多少、啥时候发)、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跟老板或hr的聊天记录(催工资的、对方承认欠薪的)、考勤记录(证明你确实在上班干活)等等,一切能证明公司欠你钱、你在公司上班的材料,都赶紧收集好,复印备份。
- 跟公司“摊牌”要讲究方式。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人了,那样可能会被反咬一口说你旷工,你得正式地“通知”公司,告诉他们:“因为你们拖欠我工资,所以我现在被迫跟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通知非常重要,一定要书面形式(邮件、微信也算,但最好有书面签收或能证明对方已读的记录),并且在通知里写清楚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你后面要补偿的关键依据。
- 离职后,工资和补偿怎么要?你可以先跟公司协商,看看能不能把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一次性给你结清,如果公司耍赖,那咱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申请劳动仲裁,拿着你收集的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裁决。
建议参考:
- 别冲动,先取证!遇到欠薪,稳住,第一时间不是吵架,是收集好所有对你有利的证据,没有证据,说啥都白搭。
- “被迫离职”通知要写对!理由必须是法定的那几条,针对欠薪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千万别写“个人原因”,否则经济补偿就泡汤了。
-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算,不是实发哦)。
- 及时维权!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那天起算,别拖太久,过了时效,法律也帮不了你了。
- 不懂就问!如果觉得自己搞不定,或者公司那边态度强硬,别犹豫,赶紧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找个专业的律师问问,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千万别忍气吞声,也别傻乎乎地直接走人。“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有方法的。核心就是抓住“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法定理由,并且保留好所有证据,按规矩通知公司,只要你证据确凿、程序得当,不仅被拖欠的工资能要回来,还能依法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维权要理性,更要果断,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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