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胜算大吗?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哎,说起上班挣钱这事儿,最怕的就是遇上不靠谱的老板,工资给你拖着、甚至变着法儿地克扣,那种感觉,真是让人窝火又无奈!辛辛苦苦干活,就指望着那点工资养家糊口呢,结果盼来盼去,钱影子都看不到,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想离职,但又一想,“我是因为公司欠我钱才走的,就这么走了,岂不是便宜他们了?我能要点补偿吗?”这问题问得太对了!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因为公司克扣、拖欠工资,咱们“被迫离职”,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以及怎么才能提高胜算。

你得明白一个关键点:“被迫离职”不是你甩袖子走人那么简单,它是有法律讲究的!不是说公司一欠薪你马上走人就能拿到补偿,这里面有几个重要的步骤和证据你得拿捏好。

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胜算大吗?

咱们先说说,什么情况下,因为欠薪“被迫离职”才能拿到经济补偿,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过错行为,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可是明确列出来的!这时候,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一点,你一定要记牢!这可不是公司想赖就能赖掉的。

具体该怎么做呢?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你得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克扣或者拖欠了你的工资,劳动合同(里面有工资标准)、工资条、银行流水(这个最直观,发了多少,什么时候发的,一目了然)、考勤记录(证明你确实上班了)、还有你跟老板或者HR催讨工资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什么的,只要能证明公司没按时足额发工资,都赶紧收集起来,保存好!这些证据就是你的“弹药”,没有它们,后面说啥都白搭!

第二步,“被迫离职”不是说走就走,你得“通知”公司!而且这个通知很关键,不能随便写个“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就完事了,你得在通知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上:“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具体写拖欠XX月份工资、克扣XX工资),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定要把理由写清楚,是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理由是核心!通知最好用书面形式,比如快递邮寄(记得选能证明签收的快递方式,保留好底单),或者发送到公司指定的、有法律效力的邮箱,并保留好发送记录,口头说的不算数,人家到时候不认你也没办法。

第三步,通知发出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找公司要回被克扣、拖欠的工资,以及主张经济补偿金了,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耍赖不给,那你就可以拿着你收集的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就是专门管这事的地方,一般都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是占理的一方!公司拖欠工资在先,有错在先,你不是无理取闹,你是在合法维权!


建议参考:

  1. 务必保留好所有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沟通记录、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等。
  2. 辞职通知的写法是关键!一定要明确写明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过有效方式送达公司。
  3. 别拖延,及时行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就要积极主动去争取,仲裁有时效限制,别等过了期。
  4. 懂点法,心里才有底!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能让你少走弯路,提高维权成功率。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咱们劳动者挣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被拖欠、克扣,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忍!“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不是公司可以随意拿捏的软柿子。关键在于你要懂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去操作,把证据准备充分,理由陈述清楚,只要你占住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理,并且证据确凿,那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胜算还是很大的!遇到这种事,别慌,别怂,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咱们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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