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多久,我才能被迫离职并要补偿?
嘿,打工人!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薪日那点“血汗钱”,可要是遇上老板耍赖,工资一拖再拖,那真是能把人急出内伤,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会想:“他不仁,我不义,我不干了!” 但光不干了还不够解气,咱们能不...
嘿,各位奋斗在一线的兄弟姐妹们,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安稳,图个付出能有回报,每个月到点工资能准时到账,养活自己和家人嘛,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或者真就经营不善,工资这事儿就这么一拖再拖。
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工资到底拖多久,我才能算是‘被迫离职’,既能走人,说不定还能拿笔补偿金呢?”

我得给大家吃个定心丸,也泼盆冷水: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天数”规定,说必须拖欠30天还是60天才能算“被迫离职”。这事儿,没那么简单一刀切。
那到底啥时候才算呢?咱们得看《劳动合同法》怎么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一条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看到没?关键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
“足额”好理解,就是不能少给,那“及时”呢?这就涉及到“拖欠”的问题了。
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里会约定发工资的日期,比如每月10号、15号,如果到了约定日期,工资没到账,那理论上就已经构成了“未及时支付”。
划重点了啊!是不是只要晚一天,咱们就能立马说“我被迫离职”了呢?实践中,这还真不一定。
为啥这么说呢?
因为有些情况,公司可能确实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比如银行系统出问题了,或者财务流程上临时卡壳了,但公司很快就发现了,并且及时补发了,态度也挺好,这种偶尔的、短期的、非恶意的延迟,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是《劳动合同法》38条说的那种“未及时”,不足以让员工“被迫离职”,毕竟,法律也鼓励劳动关系的稳定。
到底什么情况下,拖欠工资才足以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呢?
核心在于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无故拖欠”的主观过错,以及拖欠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和“持续性”。
“无故拖欠”是前提: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里说了,“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果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经营困难,并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比如和工会商量,和员工沟通),暂时延期,那可能不算“无故拖欠”,但这个“经营困难”和“暂时延期”也是有说法的,不能无限期拖下去。
拖欠的“严重性”和“持续性”:这才是判断的关键,比如说: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 持续地 严重地拖欠你的工资,导致你没办法正常生活,或者你已经书面催告过公司,给了合理期限,公司还是不支付**,这时候你就可以考虑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旦你这样做了,不仅可以潇洒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还得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经济补偿金,就是咱们常说的N(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不是所有的拖欠都能立马构成“被迫离职”,但也不是公司可以无限期拖欠下去。咱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别慌,按这几步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小编总结:
“拖欠多久工资算被迫离职”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无故”拖欠,以及拖欠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或“经催告后仍拒不支付”的程度。
作为劳动者,咱们既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收集证据、理性维权,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保持冷静,按步骤来,别冲动行事,你的劳动值得被尊重,你的工资必须被支付!如果自己搞不定,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他们能给你更具体、更有力的帮助。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觉得有用就点赞收藏转发给身边的人吧!
工资拖欠多久,我才能被迫离职要补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嘿,各位奋斗在一线的兄弟姐妹们,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安稳,图个付出能有回报,每个月到点工资能准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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