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想走?被迫离职这步棋该咋走?
大伙儿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一名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的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特现实的话题:老板拖欠工资,咱不想干了,怎么才能既体面地走,又能拿到咱应得的补偿?这就涉及到“被迫离职”这一说。 咱得...
哎,说起上班挣钱这事儿,最怕的就是啥?活儿干了,汗流了,到了发工资的日子,钱包却还是瘪的,工资一拖再拖,生活都快没着落了,这时候,不少朋友心里就打起了退堂鼓:“这破班,谁爱上谁上!” 但转念一想,就这么走了,那被拖欠的工资咋办?自己主动辞职,是不是啥补偿都没有了?
别急,朋友!如果你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实在没办法才不想干的,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被迫离职”。这可不是“我不想干了”,而是“老板把我逼得没法干了”,性质完全不一样!

啥叫“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或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比如咱们今天说的拖欠工资,或者没给交社保、让你在危险环境下工作等等,把员工逼得不得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不是“主动离职”,而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来了!因为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员工能拿到啥呢?
举个栗子:小明在公司干了3年,月薪8000,公司拖欠了他3个月工资,小明实在受不了,被迫离职,小明不仅能要回3个月的工资24000元,还能拿到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4000元,总共能拿48000元!
看到这儿,是不是心里亮堂点了?但“被迫离职”可不是嘴上说说就行,得有证据,有步骤!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拖欠工资,员工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净身出户”。“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不仅能帮咱们追回被拖欠的血汗钱,还能拿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你要勇敢站出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操作,保留好证据,发出书面通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别让自己的合法权益睡大觉!遇到糟心事,记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哦!
被欠薪逼得想走?被迫离职法律给撑腰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哎,说起上班挣钱这事儿,最怕的就是啥?活儿干了,汗流了,到了发工资的日子,钱包却还是瘪的,工资一拖再拖,生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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