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想走还能拿到补偿吗?
最近有位朋友跟我诉苦,说老板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日子过得紧巴巴,心里堵得慌,上班都没心思,想辞职吧,又觉得就这么走了太亏,那几个月的血汗钱还没着落,更别提什么补偿了,这种“老板欠薪,我想离职又怕拿...
原创文章内容:
哎,说起这拖欠工资的事儿,真是能把人逼疯!活儿干了,汗流了,到了发薪日,老板却开始“揣着明白装糊涂”,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想辞职走人,但等等,就这么走了,岂不是便宜了那些无良老板?这种情况下,咱们是可以走“被迫离职”这条路的,不仅能顺利脱身,说不定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这“被迫离职”的手续到底该怎么走呢?今天就来给大伙儿好好说道说道。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简单说,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比如恶意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实在没办法忍受了,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被迫离职”和咱们自己高高兴兴跳槽的“主动辞职”,以及公司把你开除的“被动解除”,在法律后果上可是大不一样的!最关键的一点是,“被迫离职”如果操作得当,是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这可是咱们应得的权益,可不能稀里糊涂就放弃了。
具体步骤该怎么走呢?
第一步:收集证据,铁证如山!
这绝对是最重要的一步!空口无凭,人家老板一句“没这回事儿”,你就傻眼了,从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的第一天起,你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证据。
这些证据,宁多勿少,将来无论是跟公司谈判还是走法律程序,都是你的“弹药”!
第二步:书面催告公司支付工资。
在正式提出“被迫离职”前,最好先给公司发一份书面的《催告函》,明确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比如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支付拖欠的工资,这一步的目的是进一步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也给公司一个“改正”的机会(虽然很多时候他们不会改,但程序上要走到)。
第三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果公司在你催告后,还是拒不支付工资,或者干脆不理你,那下一步就是正式“摊牌”了——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非常关键,内容一定要写对!核心就是要写明:“本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千万不能写“个人原因”辞职,那样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
通知书里还要写清楚:
送达方式同样重要!跟催告函一样,首选EMS快递,快递单上注明“关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保留好所有凭证,如果能当面交给HR并让其签收(最好签收回执),那当然更好,但要注意安全,别起冲突。
第四步:办理工作交接。
发出通知书后,在你主张的解除日期之后,就可以准备离职了,但工作交接还是要做的,这既是职业道德,也是避免公司反咬一口说你没交接工作造成损失,交接时,最好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步: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离职后,及时跟公司联系,要求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就是离职证明),如果公司配合,那最好。
第六步: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还是耍赖,不给钱,或者给的钱不对,那咱们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了——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就写:1. 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2.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元;3.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根据工作年限计算)。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你之前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仲裁委立案后,会安排开庭,然后做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千万别一怒之下就“裸辞”,也别傻傻地写个“个人原因”就走了。“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不仅能潇洒离开,还能依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和应得的补偿。
整个过程中,证据是核心,书面通知是关键,法律程序是保障,虽然可能会耗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希望大伙儿都用不上这些知识,但万一真遇上了,也能心里有底,勇敢维权!别让咱们的辛苦付出,最后打了水漂!加油!
老板欠薪不给,我想走还能拿到补偿?被迫离职手续该咋走?,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原创文章内容: 哎,说起这拖欠工资的事儿,真是能把人逼疯!活儿干了,汗流了,到了发薪日,老板却开始“揣着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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