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想走,还得写辞职信?律师告诉你被迫离职的正确操作!
“唉,工资又拖了快俩月了,这班上得真憋屈!”“就是啊,活儿没少干,钱却拿不到,真不想干了!”
哥们儿姐们儿,如果你正在经历公司拖欠工资的糟心事,心里肯定憋着一肚子火,恨不得立马拍桌子走人,对吧?但转念一想,“我就这么走了,算不算旷工啊?”“是不是还得写个辞职信,才算正式离职?” 别慌,今天就给你掰扯清楚!
明确一点:这种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开,跟咱们平时主动炒老板鱿鱼,可不是一回事儿!
咱们劳动者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嘛!如果公司一直拖欠工资,那就是公司先违反了劳动合同,侵害了咱们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咱们是“被迫”离职,这在法律上是有专门说法和保护的。
核心问题来了:被迫离职,还需要写“辞职申请”吗?
答案是:不需要!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千万别写!
你没听错!这种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比如没买社保、强令冒险作业等)导致的“被迫离职”,法律上叫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也不需要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或者“离职报告”的。为啥?因为错不在你啊!是公司先不仁,咱们才有底气不义(是依法不义)。
那正确的操作是啥呢?
你需要做的,是主动给公司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叫《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意,是“通知书”,不是“申请书”!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
这个通知书里,你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清楚:因为公司拖欠本人X年X月至X年X月的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本人现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签上你的大名,写上日期。
这份通知书,就是你合法“被迫离职”的关键证据!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最好是EMS快递,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公司内部能证明送达的系统)送达给公司,并且自己留好底。
这么做的好处是啥?
- 名正言顺:明确告知公司你离职的原因是他们拖欠工资,不是你无故旷工或擅自离职。
- 保留权利:最重要的!你不仅可以要求公司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小数目,是根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 避免被动:如果你啥也不说就走了,或者稀里糊涂写了个“个人原因”的辞职信,那公司可能反咬一口说你旷工,或者你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那可就亏大了!
记住喽:被欠薪,咱是受害者!被迫离职是咱的权利,不是求着公司放咱走,不需要写“辞职申请”,而是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字一句的差别,直接关系到你的钱袋子和合法权益。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拖欠工资,打算“被迫离职”,请参考以下步骤:
- 收集证据:赶紧把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老板/HR催薪的聊天记录、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等所有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上班、以及公司确实欠你工资的证据,都好好收集整理起来,备份!备份!备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书面通知: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解除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作为依据。通知书里可以写上要求公司在X日内结清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 有效送达:把这份通知书通过EMS邮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地址用公司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快递单上一定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拖欠工资)”,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公司内部有邮件系统,也可以同时发一份电子版,但纸质版是王道!
- 办理交接:通知发出后,如果公司要求,在确保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工作交接,但交接过程也要留痕。
- 索要欠薪和补偿:主动跟公司沟通,要求结清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公司耍赖不给,别犹豫,拿着你的证据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被拖欠工资,心里肯定不好受,但越是这种时候,咱越得冷静,越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迫离职”不是“辞职”,一字之差,权益天差地别!关键就在于你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请”辞职。
老板欠薪在先,咱有理有据!别稀里糊涂写辞职信,一定要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保留好所有证据。该要的工资一分不能少,该得的补偿也要勇敢去争取,法律是咱们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别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更别放弃了应得的补偿!遇到事儿,别怕,找对方法,总能解决!
被欠薪想走,还得写辞职信?律师告诉你被迫离职的正确操作!,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