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我能被迫离职拿到补偿吗?
最近后台有朋友私信我,说自己遇上糟心事了,公司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生活都快成问题了,问我能不能直接“拍屁股”走人,还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这问题啊,真是问到点子上了,也是很多打工人可能会遇到的糟心事...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天,结果左等右等,工资就是不见踪影,问老板吧,还老是各种借口拖着,这种滋味,别提多憋屈了!这时候,不少朋友就会琢磨了:老板这么拖着不给钱,我能不能以此为由,不干了,也就是“被迫离职”,然后还能拿到一笔补偿金呢?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你想走就能随便“被迫”的,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行,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把员工“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员工这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被迫离职”。

那拖欠工资算不算这种“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呢?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算!
根据咱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包括了咱们常说的拖欠工资、少发工资的情况。
划重点了啊!不是说只要拖了一天工资,你就能马上拍桌子说“我被迫离职”了,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你得搞清楚:
具体该怎么做呢?
给大家提个醒:
如果你正遭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建议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老板拖欠工资,在“未及时足额支付”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据此提出“被迫离职”的,并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你要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拖欠了你的工资,并且你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的离职。
遇到这种事,千万别自认倒霉或者一时冲动就裸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收集好证据,按流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咱们的血汗钱,一分都不能少!如果过程中觉得复杂,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别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更别稀里糊涂地走了,该争取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老板拖欠工资,我能被迫离职拿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天,结果左等右等,工资就是不见踪影,问老板吧,还老是各种借口拖着,这种滋味,别提多...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