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说15天内不交社保,这合理吗?
“离职最后一天是15号,公司说当月社保不给我缴了,这样合法吗?”说实话,这种问题在职场上并不少见,很多公司甚至理直气壮地告诉你:“我们规定,15号之前离职的,当月社保自理。”听起来好像成了行规,但事实...
刚拿到offer的喜悦还没散去,hr一句“当月不交社保哦”瞬间让人心里咯噔一下,这种情况太常见了——许多公司以“操作时间不足”“流程限制”“次月起缴是行规”为由,拒绝为新人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医保,听起来似乎“情有可原”,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小张月初入职了一家中型科技公司,满怀期待地开始新工作,签合同时,人事轻描淡写地说:“我们这个月15号之后入职的,社保都是下个月开始交哦,行业都这样。”小张虽然有点疑惑,但也不想刚入职就质疑公司政策,只好默默接受。

结果,月底时小张不小心扭伤了脚,去医院才发现——因为公司没给他缴纳当月医保,所有医疗费用都得自掏腰包,他回头问人事,对方却只是抱歉地笑笑:“规定就是这样,我们也没办法。”
办法一直都有,只是公司“不想”而非“不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意,是“用工之日起”,而不是“从次月开始”,也就是说,哪怕员工只在当月工作了一天,公司也有义务为其缴纳当月社保。
很多公司所谓的“操作来不及”,往往只是内部流程繁琐或人为拖延的结果,社保系统支持当月增员操作,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有些公司甚至故意利用新人不敢质疑的心理,节省成本、规避责任。
这不仅仅是少缴一个月钱的问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风险保障:
所以说,“当月不交社保”不是公司说的“行规”,而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尝试这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经济补偿。
社保不是公司的“福利”,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入职当月不交社保,看似是“惯例”,实则是企业规避法定义务的常见手法,作为劳动者,我们不必咄咄逼人,但也应清醒意识到:权利从来不是靠别人给予的,而是靠自己认识和维护的,希望你入职的第一份“安全感”,不是来自公司的口头承诺,而是来自法律实实在在的保护。
公司说入职当月不交社保医保,这合理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刚拿到offer的喜悦还没散去,hr一句“当月不交社保哦”瞬间让人心里咯噔一下,这种情况太常见了——许多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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