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炒了他还拿赔偿吗?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让人心里堵得慌,干活都没心思,这时候,不少朋友可能会想:“他都不给我钱了,我还给他干个啥?我能不能直接不干了,还让他给我补偿?” 这其实就是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
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成为咱们“被迫离职”的理由呢?
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
咱们先说说啥叫“被迫离职”,简单讲,就是不是我不想干了,是公司的某些行为太过分,把我逼得没办法继续干下去了,这时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跟公司要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几种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补偿的情形,其中一条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里的“劳动报酬”,工资肯定是大头。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
- 超过了约定的发薪日很久都不发,而且没有任何合理解释。
- 少发、克扣工资,没有正当理由。
- 公司明明有钱,就是故意拖着不给。
这种时候,你就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离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个“很重要!
不是说只要工资晚发一天,或者偶尔一次延迟,你就能马上提被迫离职,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会看具体情况,
- 拖欠的时长:是偶尔晚个三五天,公司也解释了原因,下个月补上了?还是一拖欠就是一两个月,甚至更久?
- 拖欠的金额:是小部分,还是大部分甚至全部?
- 公司的主观态度:是公司遇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积极跟员工沟通,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在努力解决?还是公司就是恶意拖欠,不闻不问,甚至找各种借口搪塞?
如果只是轻微的、偶然的、有合理解释的延迟支付,可能就够不上“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法定标准。
如果真的遇到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想“被迫离职”,具体该怎么做呢?
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
- 公司通知发薪日的文件、聊天记录。
- 你向公司催讨工资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
- 公司关于拖欠工资的任何书面说明或承诺(如果有的话)。
正式书面通知公司:
- 你需要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通知书最好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备注文件名称和收件人)或公司内部能留下记录的系统发送,确保公司能收到,并且你有发送凭证。
办理工作交接:虽然是被迫离职,但工作交接还是要配合的,避免给公司留下把柄。
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离职后,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不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证据材料,去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利。
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法律是站在咱们这边的!关键是要判断清楚公司是不是恶意拖欠,并且要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来操作。
建议参考:
- 及时沟通:发现工资未按时发放,先尝试与公司负责人或HR沟通,了解情况,看是暂时困难还是故意拖欠,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 不要冲动:如果公司确实有困难并给出了可信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可以适当给予理解,但要书面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或公司明显恶意,再考虑下一步。
- 书面通知是关键:被迫离职不是口头说一声就完事,必须有书面通知,且理由要明确是法定的那几条。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情况复杂,自己拿不准,建议尽早咨询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心里肯定不好受,但千万别一时冲动就直接走人。“被迫离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一定要注意“条件”和“程序”。
核心记住几点:一是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三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书面且理由明确。做到这些,才能更有把握地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应得的补偿。
如果公司耍赖,别怕,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炒了他还拿赔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