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保?海南HR别踩这个坑!

普法百科4周前 (09-05)9

最近有个海南的年轻朋友跟我吐槽,说新公司入职谈得好好的,一到签合同,HR突然来一句:“试用期三个月,社保转正后再交。”他一脸懵,心里嘀咕:这操作合规吗?但迫于找工作压力,还是默默签了字。殊不知,这句轻飘飘的“转正后再交”,已经踩中了劳动法的红线!

其实不少海南企业——尤其是中小公司——都抱有一种错觉: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员工”,社保可以缓交、甚至不交,还有些老板觉得:“反正年轻人干不久,交了也是浪费成本。”但法律从未给试用期开过“社保豁免”的绿灯——从员工入职第一天起,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社保必须是“标配”而非“福利”!

试用期不交社保?海南HR别踩这个坑!

为什么企业敢这么操作?一方面是赌员工不懂法,另一方面是低估了违法成本,但海南近年的劳动仲裁案例中,因试用期未缴社保导致企业败诉的案例占比显著上升,员工一旦仲裁,公司不仅要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还可能额外赔偿医疗、工伤等本应由社保覆盖的损失,更扎心的是,员工随时可以“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省小钱反而赔大钱,何必呢?

而对员工来说,接受“不交社保”更是埋雷。社保断缴直接影响医保报销、购房资格、子女入学等民生权益,海南不少城市已将社保缴纳年限作为积分落户、购车摇号的前提条件,一旦公司拖延缴纳,员工可能错失政策窗口期,损失根本无法用工资弥补。


建议参考

如果你是企业HR:
立即自查:梳理所有试用期员工的社保缴纳状态,漏缴的尽快补缴并与员工沟通;
修改合同条款:杜绝“转正后缴社保”等违法约定,避免条款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优化成本别踩红线:可通过调整薪酬结构、申请政策优惠降本,而非牺牲社保合规性。

如果你是员工: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HR沟通记录等;
⚠️先协商后维权:友好提示公司补缴,若遭拒绝可向海南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
⚠️勿信“口头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也属无效条款,可依法追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海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编总结

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社保更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法定权益,无论是海南的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意识到:合规缴纳社保绝非“成本负担”,而是双向保护——企业规避赔偿风险,员工守护长远权益,与其事后仲裁撕破脸,不如事前守好法律的底线,毕竟,靠谱的企业,从第一天就该给员工满满的安全感!

试用期不交社保?海南HR别踩这个坑!,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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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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