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兼职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则不能随意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因劳动者兼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劳动者因为在外兼职,导致经常在本职工作时间请假、迟到、早退,或者无法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使得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幅下降,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后,向劳动者提出要求其停止兼职的意见,但劳动者拒不改正,继续从事兼职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有向劳动者提出要求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谈话记录等,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并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在外兼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金。总之,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兼职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