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有五险一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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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义务兵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五险一金,但享有军队提供的军人保险和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保险的情况。军人保险是军队为军人设立的保险制度,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主要享受的是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军人伤亡保险是为了保障义务兵因战、因公伤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当义务兵因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时,其本人或者家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这为义务兵及其家庭在遭遇不幸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退役养老保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国家会按照规定将其服现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助,一次性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这样义务兵退役到地方后,其在军队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保障了他们退役后在养老方面的权益。

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障,军队医疗机构会为义务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也会给予相应的退役医疗保险补助,用于他们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

与五险一金的区别。“五险一金”通常是指企业职工参加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面向社会就业群体的保障体系。而义务兵并不属于社会就业人员范畴,他们在服役期间由军队提供专门的保障制度,虽然和“五险一金”在保障内容上有部分相似之处,但在制度设计、管理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义务兵没有“五险一金”,但有适合其特点的军人保险和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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