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外包了,出事算谁的?赔偿该找谁要?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的就是个安稳,万一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伤,那更是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可现在有些公司,为了省事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喜欢把一部分活儿“外包”出去,这“外包”一出现,问题就来...
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劳务派遣这事儿,现在很多行业都喜欢用劳务派遣,比如超市的促销员、工厂的流水线工人,还有一些物业公司的员工,可能都是劳务派遣过来的,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但一旦出了事儿,比如工伤,很多工友就懵了:我这算是谁的员工?工伤了该找谁负责?赔偿又该向谁要呢?别着急,今天咱们就把这事儿掰扯清楚。
咱们得明白,劳务派遣员工虽然是在“用工单位”干活,日常管理、工作安排都是用工单位说了算,但从法律上讲,你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常说的派遣公司)签的,派遣公司才是你的“用人单位”,而你干活的那个单位叫“用工单位”。

这关系听起来就有点绕,对吧?正因为这种“三角关系”,一旦发生工伤,问题就来了,小王是A派遣公司派到B工厂上班的,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伤了手,这肯定算工伤,但这时候,A公司说:“人是B工厂在用,工伤了找B工厂去!”B工厂又说:“他合同是跟A公司签的,我们只是用工,不关我们事!”这下小王可就犯难了,这皮球踢来踢去,自己的伤还等着钱治呢!
劳务派遣员工真的不幸遭遇工伤,到底该怎么办呢?赔偿又该找谁呢?
第一步:赶紧就医,保留证据!不管啥时候,人是第一位的!工伤了,第一时间送医院,别耽误治疗,这时候千万别忘了保留好所有证据:劳动合同(和派遣公司签的)、工资条、工牌、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还有所有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单据等等,这些都是以后维权的“弹药”,缺一不可!
第二步:明确责任,谁来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所在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说,通常指的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你签劳动合同的那个公司)。
如果派遣单位不给你申请,或者超过了30天还没动静,别等!你自己或者你的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确定赔偿主体,别让他们互相“踢皮球”!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最容易让人迷糊的地方,很多派遣员工出了事,用工单位说“你是派遣公司的人,找他们去”,派遣公司又说“你是在用工单位受的伤,该他们赔”,这时候,你可千万别被他们绕进去!
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派遣公司才是你的“老板”。工伤赔偿责任,首先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的。
那用工单位(就是你实际干活的那个单位)就一点责任没有吗?也不是,如果用工单位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你受伤,那么用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会对工伤责任有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在他们俩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工伤职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他们之间有约定,就少赔或者不赔你。
你可以先找派遣单位索赔,如果派遣单位耍赖或者没钱,你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让自己白白受伤!
以案说法:
老王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加工厂工作,一天,老王在操作机床时,由于机床老旧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小心被飞溅的铁屑划伤了眼睛,造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加工厂说老王是派遣公司派来的,让他去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则说老王是在加工厂受的伤,理应由加工厂负责,双方互相推诿,老王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老王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派遣公司是他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是老王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在协商赔偿未果后,老王将派遣公司和加工厂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老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未缴纳),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加工厂作为用工单位,提供的机床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派遣公司赔偿老王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十余万元,加工厂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老王可以向派遣公司要钱,也可以直接向加工厂要钱,哪个有钱就可以先向哪个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律师总结:
各位劳务派遣的兄弟姐妹们,万一不幸遭遇工伤,大家一定要记住以下几点:
劳务派遣虽然用工形式特殊,但你们的工伤权益和正式员工是一样受法律保护的,别因为自己是“派遣”的就觉得低人一等,在维权的道路上,要理直气壮!如果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为你保驾护航,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工作顺利!
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劳务派遣这事儿,现在很多行业都喜欢用劳务派遣,比如超市的促销员、工厂的流水线工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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