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车出事故了,违章记录算谁的?怎么查才不吃哑巴亏?
租车自驾游回来刚落地,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您于某时某地超速行驶,记3分罚款200元”,你一头雾水:“我当时在高速上开得好好的,哪来的超速?”再一想,不对,那辆车是租的……这时候问题就来了:租车期间产...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的就是个安稳,万一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伤,那更是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可现在有些公司,为了省事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喜欢把一部分活儿“外包”出去,这“外包”一出现,问题就来了:如果外包出去的员工出了工伤,这责任到底算谁的?赔偿又该找谁要呢?这可不是个小问题,今天咱就掰开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
咱得明白啥叫“工伤外包”,简单说,就是有些公司,把一部分活儿包给外面的个人或者别的公司来干,这些干活的人,可能不是直接跟这家公司签劳动合同,而是跟外包公司签,或者干脆就是跟着包工头干,这种情况下,如果真出了工伤,责任就像一团乱麻,劳动者自己往往是最懵的那个。

工伤“外包”出了事,到底算谁的呢?
这得分几种情况来看:
那赔偿该找谁要呢?
弄清楚了责任主体,赔偿对象就好找了:
遇到工伤外包的情况,千万别慌,也别轻易被“外包”这两个字唬住,关键是要理清楚自己到底是给谁干活,受谁管理,谁发工资,保留好一切能证明你工作关系和受伤经过的证据,这比什么都重要。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说老王吧,老王经人介绍,跟着一个姓李的包工头在一个建筑工地上干活,主要是砌墙,这个工地是某建筑公司发包给李包工头的,老王跟李包工头之间没签合同,工资也是李包工头现金给的。
有一天,老王在脚手架上砌墙,脚下一滑摔了下来,腿摔骨折了,这肯定是工伤啊!可李包工头一看事情不小,想耍赖,说自己没钱,老王这下可急坏了,家里还等着用钱呢。
后来老王听人说可以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虽然你是跟着李包工头干的,但李包工头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而发包的某建筑公司明知他没有资质还把工程包给他,所以某建筑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老王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自己在工地干活的照片、工人们的证言,还有李包工头给的一些零碎的工资收条,劳动仲裁委认定老王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王的伤被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和李包工头一起承担了老王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这个例子就说明,即使是跟着包工头干的“外包”活儿,只要能证明相关事实,照样能找到责任方,拿到赔偿。
法条链接:
咱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心里更有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这些法条都明确了,在“外包”特别是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时,发包单位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律师总结:
说到底,“工伤外包”这个事儿,核心还是要厘清劳动关系和责任主体,作为咱们劳动者:
法律是保护咱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遇到工伤问题,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别让“外包”成为某些不良企业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希望今天说的这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伤外包了,出事算谁的?赔偿该找谁要?,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大伙儿出来打工,图的就是个安稳,万一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伤,那更是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可现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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