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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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和加班补偿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时间。休息日是劳动者用以恢复体力、照顾家庭、参与社会活动等的重要时间,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本身就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果不能为劳动者安排补休,就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所说的工资,一般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组成部分。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遵守这一规定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百分之二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在付出额外劳动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维护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休息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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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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