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动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60岁以上劳动者能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
55岁以上妇女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判断。若该妇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等,一般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则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55岁以上妇女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重要节点。通常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部分情况为50岁),当55岁以上妇女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如果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比如,一位56岁的妇女到一家小型工厂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她按照工厂的要求按时上下班,接受工厂的管理,此时就可以认定她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55岁以上妇女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此时其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例如,一位58岁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妇女,到一家超市做促销员,她与超市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超市按工作天数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就是劳务关系。
55岁以上妇女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解析: 55岁以上妇女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判断。若该妇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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