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补偿是25%还是50%

普法百科6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拖欠工资补偿是25%还是50%。不过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过去,曾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该规定已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时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不支付,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加付赔偿金。而具体加付的比例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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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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