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应该怎么做

普法百科25秒前1
法律解析: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看能否就变更工作地点等事宜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属于这种情况,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搬迁未对员工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存在被公司按规章制度处理的风险。

当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前往时,协商是首要步骤。员工应积极与公司沟通,了解公司搬迁的具体安排和意图,同时向公司表达自己的困难和诉求。例如,若搬迁距离较远,影响到员工的通勤时间和成本,员工可提出适当的交通补贴、调整工作时间等合理要求,看公司是否能够满足,尝试就变更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达成新的协议。

如果经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需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搬迁距离较远,导致员工通勤时间大幅增加、生活成本显著提高等情况,影响到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搬迁只是在同城范围内的短距离移动,且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没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可能会按照规章制度以旷工等理由对员工进行处理。因此,员工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搬迁的实际情况,谨慎做出决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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