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返聘是否能再签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退休职工返聘不能再签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职工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退休职工返聘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存在诸多区别。在主体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法律适用上,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款,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务合同则主要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内容更多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权利义务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权益保障,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不享受这些待遇,其报酬、工作条件等主要依据双方约定。例如,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照民事侵权责任来确定责任。

退休职工返聘签订劳务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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