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不给怎么赔偿

普法百科22秒前1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给,劳动者可获得的赔偿分不同情况。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就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赔偿金。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拖欠他3个月工资共150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此时,公司除了要支付15000元工资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50% - 100%支付赔偿金,即7500 - 15000元。同时,因为小李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需支付他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3.5×5000 = 17500元。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顺利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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