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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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公司股东通常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等。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那么股东需要补足其差额,并且其他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的是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股东更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股东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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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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