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普法百科1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主体、主体地位、待遇、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地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享有多种待遇保障,主要适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劳务关系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主体地位平等,劳务提供者报酬依约定,主要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主体地位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仅获得劳务报酬,是否享受保险、福利等由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在适用法律上,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有较多规定。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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