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析: 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在主体范围、关系稳定性、待遇保障、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不同。主体范围有所差异。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主体地位、工作性质、报酬支付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具有较强的支配权,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工作。例如,家庭雇佣保姆、企业雇佣员工等。
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通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而不过多干涉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比如,装修公司承接家庭装修工程。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较为灵活,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通过约定来确定。比如,个人为某单位提供临时的翻译服务。
这三种关系在以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支配和管理,雇主有权安排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一般不干预承揽人的工作。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相对独立,但可能不如承揽人那样完全自主。
工作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的工作通常是持续性的、长期的。承揽关系的工作往往是一次性的、特定的项目或成果。劳务关系的工作则较为多样,可能是短期的、临时的,也可能有一定的持续性。
报酬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多以定期支付工资的形式。承揽关系一般是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后,定作人一次性支付报酬。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工作中的风险通常由雇主承担。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担风险。劳务关系中,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来确定风险的承担。
总之,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三种关系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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