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拖着工资不给,我能被迫辞职吗?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问的都是一个事儿:“公司老拖欠工资,我不想干了,能不能算‘被迫辞职’,还能要点补偿不?” 这问题啊,真是问到心坎里了,辛辛苦苦上班,不就盼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嘛,结果老板一拖再...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拿到辛苦钱,养家糊口嘛,可偏偏有些公司,就喜欢在工资上“打太极”,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搞得员工心里七上八下,火冒三丈,这时候,不少朋友就会问了:“律师,公司老这么拖着工资不给,我实在受不了了,能不能不干了?能不能让公司给我点补偿啊?”
答案是:能!但关键在于你怎么“走”,怎么走得合法,怎么走得能拿到应有的补偿。

咱们先把话说清楚,“被迫离职”不是你一生气,第二天拍屁股就走人那么简单。它是有法律讲究的,根据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之一。
划重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工资,不能无故拖延;“足额”,就是一分不能少,不能克扣。
那是不是只要公司拖欠工资,我马上就能走呢?也不是。关键在于你得“通知”公司,并且明确告知公司你是因为它“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离职的。你可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了,到时候公司反咬一口说你旷工,那可就麻烦了。
正确的姿势应该是这样:
所以说,公司拖欠工资,咱们不是只能忍气吞声,或者赌气裸辞。“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权利,但一定要按规矩来,才能既解气,又拿到该拿的钱。
千万别自己写个“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那可就啥补偿都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血汗钱,按时足额拿到手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当公司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咱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被迫离职”是一个有力的维权手段,但它不是“拍脑袋”的决定,而是需要有充分证据、遵循法定程序的理性行为。核心在于抓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法定理由,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公司,这样一来,不仅能顺利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有理有据,才能腰杆硬!
公司老拖着工资不给,我能被迫离职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大伙儿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拿到辛苦钱,养家糊口嘛,可偏偏有些公司,就喜欢在工资上“打太极”,今天拖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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