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发社保只发工资,真的合法吗?
“律师,我公司规模小,能不能不给员工交社保,直接发现金工资?这样省事儿又省钱。”听起来似乎是个“捷径”,但作为律师,我必须郑重地告诉你:这操作风险极大,甚至可能让你赔得更多。
其实这个问题背后,藏着很多老板对社保缴纳的误解,有人认为社保是“员工福利”,可交可不交;也有人觉得双方“你情我愿签个协议”就能绕过法律规定,但事实上,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
我去年就处理过一个案子:一家小微公司的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员工口头约定每月多发1000元现金代替社保,结果半年后员工离职,反手就是一个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公司不仅得补齐所有社保费用,还被判额外赔偿2万多元,老板一脸委屈地说:“我们明明说好的啊!”但法律看的是事实和行为,而不是“说好的”。
从法律角度看,工资与社保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工资是劳动报酬,属于私权范畴,可由双方约定;但社保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哪怕员工白纸黑字签字声明“自愿放弃社保”,这种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更现实的是,一旦被查实,企业将面临补缴、滞纳金、罚款等多项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医疗等状况,原本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将全部由公司承担——那可能是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数字。
也有一些老板问:“那我把人员改成‘劳务派遣’或‘兼职合作’呢?”其实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即便一天只工作一小时,企业仍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不取决于合同名称,而取决于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安排的有酬劳动等实质条件。
建议参考:
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压力大,可以和员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结构、申请社保缓缴等方式合法减轻负担,某些地区针对小微企业、创业企业也出台了社保补贴、减免政策,完全可以主动去了解和申请。选择合规的劳务外包或灵活用工平台,也是一种替代方案,但务必核实合作方的资质与合规性。
附: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仍需为其缴纳社保至实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
看似“不发社保只发工资”省了成本,实则是在公司身边埋下了一颗法律地雷。省小钱可能会赔大钱,合规经营才是真正的降本增效,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不会在员工保障上动手脚,而是通过优化管理、提升效率来赢得市场,劳动法律保护的不是某一个员工,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别等到支付巨额赔偿时,才后悔当初“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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