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单位做吗

普法百科15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工伤鉴定不一定是单位做。在工伤鉴定过程中,单位和职工及其近亲属等主体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单位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但职工一方在符合条件时也能自行申请。

从工伤认定环节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因为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场景等更为了解,由其申请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完成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在单位不作为时,自身也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工伤认定完成后,进入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利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并非只能由单位来做,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够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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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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