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老拖着不给,我是辞职呢还是直接去仲裁?
哎,说起这拖欠工资的事儿,真是能把人急得团团转,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结果呢?老板一句“没钱”,工资就这么拖着了,这时候,很多朋友就开始犯难了:我是干脆辞职,然后去要回我的血汗钱呢?还是先不辞职,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呢?这两种方式,到底哪个更划算,哪个更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这个话题,帮你理理思路。
咱们来看看“在职仲裁”。
啥意思呢?就是说,你人还在公司上班,并没有提出辞职,但是因为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你直接就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哪呢?
- 保留工作岗位:万一仲裁结果很快出来,公司也及时把工资给你补上了,那你至少还保有一份工作,不用马上陷入找新工作的焦虑中。
- 生活有基本保障(如果还能拿到部分工资或有积蓄的话):有些人可能只是被拖欠了一两个月,或者公司偶尔发一点,虽然不爽,但基本生活还能勉强维持,这时候在职仲裁,至少你还在这个“位置”上。
- 仲裁请求相对简单直接:主要就是围绕“支付拖欠工资”这一项,事实和证据相对也好固定。
但坏处也不是没有:
- 工作氛围可能变糟:公司知道你去仲裁了,就算表面不说,心里肯定有疙瘩,会不会给你穿小鞋?会不会处处针对你?这都是有可能的。
- 精力消耗:一边要上班,一边要应对仲裁的各种流程,准备材料、开庭等等,确实挺耗费精力的。
- 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单纯以“拖欠工资”为由在职仲裁,仲裁请求一般不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非你在仲裁中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这就和“被迫离职”的逻辑类似了)。
再说说“被迫离职后再仲裁”。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因为公司长期、严重拖欠工资(或者还有其他法定过错情形,比如没给交社保等),你实在忍无可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公司存在法定过错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离职”),然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种方式的“香饽饽”之处就在于: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工作年限长,这笔钱还是挺可观的,这可以说是“被迫离职”最大的吸引力了。
- 脱离不愉快的工作环境:既然公司都拖欠工资了,想必工作氛围也好不到哪儿去,辞职后,也算脱离了苦海,可以专心维权和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但它的风险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更多:
- “被迫离职”的理由必须合法且充分:不是你说“我被迫离职”就算数的,必须是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你得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说明是因为公司的这些法定过错才辞职的,这个通知非常重要,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比如通过EMS邮寄(记得在快递单上写明“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通过公司认可的内部邮件、聊天工具发送并保留记录。
- 离职后没有收入来源:辞职了,就意味着断了收入,如果仲裁过程比较长,你的生活压力可能会比较大。
- 举证责任:你需要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以及你是基于这个原因提出的离职。
到底该怎么选呢?
这真的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你的具体情况。
- 如果你急需用钱,生活压力大,而公司只是偶尔拖欠,或者你判断公司很快就能把工资补上,maybe在职仲裁,先把拖欠的工资要回来是更务实的选择,毕竟,先拿到钱缓解燃眉之急最重要。
- 如果你觉得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短期内看不到解决的希望,或者公司还有其他侵害你权益的行为(比如没交社保),被迫离职”后再申请仲裁,不仅要回工资,还要经济补偿金,可能更划算,但前提是,你得确保自己符合“被迫离职”的法定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
-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证据!证据!证据!永远是第一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和老板的聊天记录(关于拖欠工资的)、催薪记录等等,能收集的都收集好,这是你维权的底气。
建议参考:
- 先尝试和公司协商:好好沟通一下,也许问题能解决,没必要一开始就剑拔弩张,协商也要留个心眼,做好录音或者让对方写个书面承诺。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有时候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投诉成本相对较低。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自己拿不准主意,建议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咨询,或者找专业的律师聊一聊,他们能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精准的建议。
- 如果选择“被迫离职”:一定要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保自己的情况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写清楚、送达到位,并保留好所有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小编总结:
说到底,“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还是在职仲裁”,就像人生路上的一道选择题,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最适合你的选项。核心是要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掌握的证据多少,以及你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无论你最终选择哪条路,都要记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遇到不公,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过程可能会有波折,保持冷静和理智,准备充分,才能更好地打赢这场“仗”,祝你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工资老拖着不给,我是辞职呢还是直接去仲裁?,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