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最高院

法律解析:

最高院在相关司法实践及观点中,明确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主体、从属性、待遇保障等多方面区别。劳动关系主体特定,雇佣关系主体广泛;劳动关系具有较强从属性,雇佣关系相对较弱;在待遇保障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保护,雇佣关系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主体方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是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等条件。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例如,个人雇请保姆照顾家庭生活,这就属于雇佣关系,主体均为自然人。

从属性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指挥,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往往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则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最高院在一些案例中强调了这种从属性特征。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也需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但相对来说,其自主性和独立性较强,受雇主的管理和约束程度相对较低。比如,农村的村民临时雇人帮忙收割庄稼,受雇人员在完成工作时,雇主一般不会像用人单位管理员工那样严格。

待遇保障方面,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最高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裁判。而雇佣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在雇佣活动中,如果雇员受到伤害,一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例如,建筑公司雇佣临时工进行短期的建筑维修工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若属于雇佣关系,通常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分担责任;若属于劳动关系,则按照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处理。

最高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实践和观点,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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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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