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两个月工资可申请几倍赔偿

普法百科2小时前1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拖欠两个月工资,劳动者一般可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支付,可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有相应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然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但在处理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方面仍有一定参考意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从这一规定角度看,劳动者在被拖欠两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额外获得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就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拖欠的事实。通过合法途径,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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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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