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能免责吗?
在借贷中,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能否免除责任?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小兴知法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借款人高某、担保人郭某...
在借贷中,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能否免除责任?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小兴知法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借款人高某、担保人郭某某、出借人金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高某因资金短缺向金某某借款50万元整,定于一个月内还款。郭某某自愿用名下苗圃地作为担保,同意如果高某到未偿还全部借款,金某某有处理担保物及使用和出让担保物房屋及树木的一切权利。郭某某将苗圃地原始租赁合同交给金某某保管。后高某未及时全部还款,金某某起诉,法院判决高某偿还金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执行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金某某要求担保人郭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借款协议上约定的苗圃地未办理抵押登记。那么,郭某某作为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吗?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郭某、金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金某起诉高某要求偿还借款,高某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郭某作为担保人签署借款协议,并约定以其名下苗圃地作为担保,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郭某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借款协议约定郭某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为借款50万元,故本院支持郭某赔偿的金额以50万元为限。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产生物权效力。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件纠纷仅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债权人无法直接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那么抵押人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及责任范围,是值得探究的问题。这类案件的审查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签署了协议,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达成了对苗圃地上的房屋及树木进行抵押的合意。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抵押人应承担抵押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二是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规定,若均认定抵押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是加重了抵押人的责任,因此应按照抵押合同探寻抵押权人及抵押人的原意。若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从约定。若抵押合同未对抵押人承担的责任方式进行明确约定,考虑到抵押人是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应理解抵押人为对债务承担具有补充性的违约损害责任,即对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抵押人的责任范围应区分考虑。抵押人承担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责任的范围即为抵押物的财产价值。若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范围,则应以抵押权能有效设立时,抵押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来确定赔偿责任。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低于抵押物的财产价值,则应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本案中,担保的范围应为主合同的金额,即50万元的借款。债权人金某与抵押人郭某均评估抵押物的财产价值高于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应判决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六十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借贷中,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能否免除责任?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小兴知法...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