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和拖欠工资算被迫离职吗
老板不给交社保、工资还拖着不给,我这算“被迫离职”吗?能拿到补偿不?
嘿,朋友们,咱们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图个安稳,能按时拿到辛苦钱,老了还有个保障嘛,可偏偏有些老板,就喜欢钻空子,要么拖着工资不给,要么干脆社保都不给咱们交,遇到这种事儿,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心里琢磨着:这班我是一天也不想上了!可又转念一想,就这么走了,是不是太便宜他们了?我这情况,算不算“被迫离职”?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呢?
别着急,今天我就用大白话给你捋捋清楚。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不是咱们自己心甘情愿不想干了,而是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不得不走,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咱们劳动者是有权“炒老板鱿鱼”,而且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的!
那问题来了,公司“不交社保”和“拖欠工资”,这俩事儿,算不算能让咱们“被迫离职”的“幺蛾子”呢?
答案是:算!而且是非常典型的两种情况!
咱们一条条说:
拖欠工资”: 工资,那可是咱们劳动者的活命钱!《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啥叫“及时足额”?就是不能无故拖着不给,也不能少给。
- 重点来了:如果公司无故拖欠你的工资,或者克扣你的工资,而且这种情况不是偶尔一次两次,或者拖欠的金额还不小,那你就有底气了,这时候,你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被迫离职”。
- 当然啦,老板偶尔因为特殊情况,比如公司资金周转确实出了点小问题,跟大家打了招呼,承诺了具体发薪日期,而且后来也兑现了,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算“无故拖欠”,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但只要是“无故”且“严重”的拖欠,那没跑!
不交社保”: 社保这东西,更是重中之重!它关系到咱们看病、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一系列切身利益,给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得商量,也不能通过签什么“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来规避。
- 重点来了:如果公司压根就没给你开户交社保,或者虽然开户了但长期断缴、欠缴,那也是严重侵害咱们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你同样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妥妥的是“被迫离职”。
- 有些公司可能会说,把社保的钱折成现金发给你,行不行?不行!这是违法的!社保必须缴纳到社保基金里,不是简单发现金就完事的。
证明了是“被迫离职”,能拿到啥好处呢?
最直接的就是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怎么算呢?一般是按照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公司就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建议参考:
如果你真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或者不交社保的情况,并且打算“被迫离职”,记住以下几点,能让你更有底气:
- 先礼后兵,尝试协商:可以先跟公司负责人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有时候可能是误会,或者公司确实有困难但愿意改进,沟通的时候最好留个心眼,比如做个录音什么的(注意别侵犯他人隐私)。
- 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保留好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劳动合同是必须的,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 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拖欠了你多少工资,以及正常的工资水平。
- 社保缴纳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
- 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书面通知等),证明你曾就拖欠工资或社保问题提出过异议。
- 如果公司有书面的拖欠工资通知或者承诺,那更是铁证!
- 书面通知公司“被迫离职”:不要一声不吭就走了,一定要写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清楚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最好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选“文件”类别,并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直接当面交给负责人并让其签收,自己一定要留好复印件或电子版。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耍赖,不给补偿,也不解决工资和社保问题,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去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以包括: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一般是免费的。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觉得事情比较复杂,或者公司态度强硬,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找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咱们说话得有依据,这就给大家搬来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不给交社保、无故拖欠工资,这两种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咱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红线”,遇到这种情况,咱们完全可以挺直腰杆,以“被迫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千万不要觉得“我主动走的,啥也拿不到”,更不要忍气吞声,让无良老板逍遥法外,法律是咱们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只要咱们证据在手,理由充分,就有信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啦,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有点繁琐,大家一定要有耐心,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或者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希望大家都能遇到靠谱的老板,顺顺利利上班,开开心心拿钱!如果真遇到糟心事,也别慌,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