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离职,公司就能理直气壮不交社保?
最近有位朋友小陈跑来问我,说他这个月21号办完离职手续,HR却冷冷丢来一句:“这个月的社保公司不交了,你自己处理吧。”小陈一脸懵,心里又委屈又恼火——明明在公司干了大半个月,怎么说断就断?“月底离职就不交社保”,听起来好像成了不少公司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事实上,这真的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完全不合理!
很多公司误以为,员工在当月下旬离职,公司就可以免去当月的社保缴纳义务,尤其有些HR或老板甚至会搬出“内部规定”或“行业惯例”来搪塞,但事实上,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员工在职一天,劳动关系存续,公司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的缴纳并不是按“做满整月才交”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为判断依据。
哪怕你是21号离职,哪怕你只上了1天班,只要这个月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为你缴纳这个月的社保,这不是公司的“福利”,而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公司拒绝缴纳,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更让人担忧的是,有些公司还会玩“文字游戏”,比如声称“15号之前离职就不交”,或者“25号之后离职才交”,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的底线非常明确:只要你在职,公司就得缴。
如果你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考勤记录、与HR或领导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都要妥善保存。
- 先礼后兵:首先与公司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补缴,可引用《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
- 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如果公司拒绝回应,可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要求行政介入。
- 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仍不配合,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离职可以,权益不能“离职”。
很多劳动者在离职阶段常常处于弱势,甚至因为不了解法律而默默吃哑巴亏,但社保不仅是福利,更是你依法享有的基本保障。不要因为“快走了”就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要被公司的“所谓惯例”唬住,法律站在你这一边,勇敢一点,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希望每一个努力工作的你,都能明明白白入职,干干净净离开。
哪怕只在职一天,也请理直气壮地说:
“请给我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