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写上6休一
劳动合同可以写上6休1。只要该工作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且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6休1的工作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6休1,每周工作6天,但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若每日工作时长为7小时,每周工作6天,那么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为42小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4小时上限,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样的6休1约定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不过,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6休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接受6休1的工作安排,必须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后,将该工作模式明确写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实行不合理的6休1工作模式,或者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总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写上6休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