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不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

普法百科14分钟前1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但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虽然法律规定了法定的管辖地,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争议管辖部门进行约定。不过这种约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管辖约定。

约定的管辖部门应当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约定的管辖地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比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能够对劳动争议进行受理和裁决的。

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有其特定的处理程序和管辖规则,当事人的约定不能突破这些法定规则。如果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合理的管辖约定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避免双方在管辖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处不同地区时,提前约定好管辖部门可以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但如果约定不合法或不合理,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部门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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