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法律解析:

兼职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与标准的劳动合同存在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合同形式、薪酬支付周期、社会保险缴纳、解除劳动关系方式等方面。

工作时间上,兼职一般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签订标准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员工,正常工作时间通常是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达到四十小时。

合同形式方面,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薪酬支付周期有明显差异,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企业需要按照固定的日期发放工资。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同,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方式也不一样,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则受到较多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甚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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