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普法百科9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维修房屋、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等方面。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并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例如,若出租的是居住用房,房屋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如通水通电、有安全的居住设施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维修房屋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房屋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例如,房屋的水管破裂漏水,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出租人未及时处理,承租人自行找人维修,维修费用就应由出租人承担。

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出租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比如,不能随意进入承租人租赁的房屋,除非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或者有正当理由,如进行必要的维修等。同时,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障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四、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保证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即不会有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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