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社保交不了,个税怎么算?
老张今年62岁了,早就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硬朗、经验丰富,公司舍不得他走,他也乐意继续发挥余热,不过问题来了:单位说没法再给他交社保了,那每个月的工资,个税该怎么扣?会不会比退休前多缴很多?这是不少超龄工作者和用人单位都困惑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核心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不同于普通的“工资、薪金”,这直接决定了计税方式的不同。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金,现在又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返聘,或者自己从事一些咨询、劳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您从单位获得的收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这意味着,单位在给您发钱时,大概率会按照“劳务报酬”为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与工资薪金不同,它是这样计算的: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剩余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
您当月拿到手的钱,可能已经被扣掉了一笔不小的税款,这和您退休前按月工资、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的方式和结果很可能不一样,有时会觉得“扣得更多了”,但别忘了,这只是预扣,年终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种情况,您到了退休年龄,但因个人原因(比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退休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棘手,您与单位之间构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但单位确实无法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除外,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
此时的收入,在税务实践中通常仍被视作“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在发放时,会按照累计预扣法为您计算并预扣个税,就像对待其他年轻员工一样,您同样享有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关键点在于,您一定要及时确认单位为您申报的所得项目是否为“工资薪金”,并确保可以正常享受各项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多缴税。
给超龄工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几点建议
- 主动沟通,明确性质:工作前,双方必须明确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理和后续权益,最好能有一份书面协议,明确收入性质、个税承担及扣缴方式。
- 记得汇算清缴:如果收入按“劳务报酬”预扣,预扣税率通常较高,记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您的这笔收入会与工资、稿酬等合并计算,适用统一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之前多预缴的税款通常可以申请退还。
- 留存必要单据: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注意收好付款记录、合同等单据,以备税务核查之需。
- 咨询专业人士:税务问题复杂且个案差异大,最稳妥的方式是就具体情况咨询单位财务人员或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该文件对“再任职”有严格界定,实践中很多情况不符合其条件,故常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小编总结
超龄不交社保后的收入扣税问题,核心在于界定您的“身份”——是已退休的劳务提供者,还是未享受待遇的持续劳动者,前者走劳务报酬预扣,年终记得汇算退税;后者则通常仍按工资薪金累计预扣,这事儿既关系到您的钱袋子,也关系到单位的合规性。千万别稀里糊涂地工作,迷迷糊糊地交税,主动搞清规则,才能让自己的晚年劳动成果明明白白,安安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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