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是被欠薪逼走的,仲裁咋还输了?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唉,说起这事儿,不少打工的朋友都可能遇到过:老板拖欠工资,催了好几次都没用,实在没办法了,只能辞职走人,本想着通过劳动仲裁讨个公道,要回工资,顺便让公司给点经济补偿,结果呢?仲裁结果下来,输了!这心里头,真是憋屈得不行,想不通啊,明明是公司先不对,我是被迫离职的,怎么就输了呢?

别着急,这事儿啊,还真不是咱们“觉得”有理就行,法律上有它一套讲究,今天咱就好好聊聊,为啥有时候“被欠薪逼离职”,仲裁却不支持咱们。

我明明是被欠薪逼走的,仲裁咋还输了?

咱们得明白一个概念:“被迫离职”不是咱们自己说了算的,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是说公司稍微有点不对,或者咱们心里不痛快不想干了,就能叫“被迫离职”,然后让公司赔钱的。

法律上,员工能以“被迫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拿到经济补偿的,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这里面列举了几种情形,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是咱们常说的欠工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比如单位用欺诈手段让你签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大家最常遇到的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拖欠工资,按理说,公司欠工资,员工确实可以“被迫离职”,那为啥还会输呢?

关键点来了!就算公司确实拖欠工资了,你要想“被迫离职”成功,并且拿到经济补偿,你还得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知义务,而且是书面通知,并且要说明白是因为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才离职的!

对,你没看错!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了,或者只在微信上跟老板说一句“我不干了”就完事。正确的操作应该是,你得明确地、书面地通知公司,告诉他们:“因为你们拖欠我的工资(或者其他法定理由),所以我现在被迫跟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书面通知,最好能有证据证明公司收到了,比如通过快递寄送(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者发送到公司指定的官方邮箱、工作群里(截图保存好)。

如果少了这个关键步骤,麻烦就来了,你只是口头跟老板说“工资不发我不干了”,然后就走了,等到仲裁的时候,公司可能会说:“我们没收到书面通知啊!员工是自己主动离职的,不是被迫的!” 这时候,如果你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你当时明确说了是因为欠薪才离职,仲裁委可能就不支持你的“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自然也就拿不到了,顶多就是支持你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不足。你说公司欠你工资,那得有证据啊!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老板催工资的聊天记录……这些都得收集好,如果公司不认账,你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那仲裁也很难赢。

所以啊,遇到老板拖欠工资这种糟心事,咱们想“被迫离职”并通过仲裁维权,一定要记住:

确认公司的行为确实违法了,比如真的拖欠工资、没买社保等。关键中的关键: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清清楚楚写明是因为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被迫离职的。千万别写“个人原因”离职,那可就真的啥补偿都没了!收集好所有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欠薪证明、书面通知的送达证据等等,越全越好。

建议参考:

  • 第一步:固定证据:立即收集与工资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
  • 第二步:书面通知:务必向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其他对应的法定情形),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要写清楚你的姓名、工号、入职日期、解除日期,并注明解除理由。重点:解除理由必须明确是公司的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建议通过EMS等可追踪的快递方式寄送,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欠薪被迫离职)”,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公司有内部邮件系统或指定沟通渠道,也可同时发送电子版并截图保存发送成功的证据。
  • 第三步:申请仲裁: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再带着你的证据材料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听起来合情合理,但在法律程序上,它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仲裁输了,往往不是因为“没理”,而是因为“没做到位”,尤其是忽略了“书面通知并明确法定理由”这一关键环节,或者证据准备不充分,希望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能保持冷静,依法依规,一步一步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讲证据、讲程序的,咱们有理,更要会“说理”。

我明明是被欠薪逼走的,仲裁咋还输了?,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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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年多了也没起诉,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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