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不交社保的辩解,真的站得住脚吗?
美团又一次因为骑手社保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平台辩解称,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并非美团的正式雇员,因此没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得说,这种辩解其实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游走,甚至可以说是对劳动法精神的某种规避。
美团的逻辑其实很简单:他们把骑手归类为“合作方”或“个体承包商”,而不是“员工”,这样一来,平台和骑手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商业合作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确实没有义务为“非员工”缴纳社保,但问题在于,这种归类方式是否符合事实?
从实际工作场景来看,骑手穿着美团的制服,通过美团的系统接单,遵守美团制定的配送规则,甚至接受美团的管理和考核——这哪像是“合作”?明明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啊!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符合用工管理的实质,就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用“灵活就业”的外衣来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这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规避行为。
而美团的另一层辩解是:骑手可以“自由接单”,所以不属于传统雇员,但现实中,骑手的“自由”有多大的水分呢?系统派单、时效要求、差评惩罚……这些控制手段其实和企业的管理没什么两样。自由是表象,控制才是实质。
平台也有自己的难处,如果为所有骑手缴纳社保,成本会大幅上升,这可能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者挤压骑手的收入,但这就引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成本压力之间,到底该如何平衡?
建议参考
如果你是一名骑手,或者关心这个问题,以下几点建议或许有帮助:
- 保留证据:如果平台未缴纳社保,尽量保存好工作记录、打卡截图、工资流水等,这些在未来维权时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 明确身份:尽量通过书面或平台规则确认自己是否被归类为“雇员”,如果是,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 集体维权:单个骑手力量有限,可以考虑通过工会或集体诉讼的方式争取权益。
- 政策关注:国家正在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多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可能会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美团的“不交社保”辩解,表面上看似乎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是在利用现行法律的模糊地带规避责任。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而不是为企业提供规避责任的漏洞,骑手们风里来雨里去,为平台创造了巨大价值,却连最基本的社保保障都难以享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需要更明确地界定“灵活就业”与“劳动关系”的界限,否则类似的美团式辩解只会越来越多,而作为平台企业,也应当意识到:真正的长期发展,离不开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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