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能被迫离职讨说法吗?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结果呢?老板一拖再拖,工资条上的数字成了空头支票,这时候,很多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这班我还能不能上了?我能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干了,还让老板给我补偿? 答案是:能!但有...
大伙儿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图个按时足额拿到工钱,养活自己和家人嘛,可要是遇上那不靠谱的老板,工资左拖右拖,一次两次还行,次数多了,谁受得了?这时候,不少朋友心里就犯嘀咕了:老板这么多次拖欠工资,我能不能“被迫离职”,还能跟他要补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多次拖欠工资,员工是可以“被迫离职”的,而且还能依法拿到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空穴来风,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早就把话说得明明白白了。
你想啊,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最直接的回报,也是咱们生活的主要来源,按时发工资,是老板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如果老板老是找各种借口,今天说资金周转不开,明天说财务请假了,就是不给你发工资,这不仅严重影响咱们的正常生活,更是赤裸裸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迫离职”不是你一声不吭走人就行了,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得明确告诉老板,你是因为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多次拖欠工资)才不干的,千万别自己赌气直接走人,然后过段时间又回来要补偿,那时候证据可能就不好找了,维权也会麻烦很多。
具体该怎么做呢?
这么一套操作下来,你就不是“旷工”,也不是“主动辞职”,而是“被迫离职”,之后,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司:
所以说,遇到老板多次拖欠工资这种糟心事,别慌,也别忍气吞声,咱们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多次拖欠工资”绝对是老板的“硬伤”,员工据此“被迫离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并且还能顺理成章地索要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你要把证据准备充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通知”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咱们劳动者付出了汗水,就理应得到应有的回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遇到欠薪别害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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