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造成损失要我赔?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大伙儿好!今天咱们来聊个让不少打工人揪心的事儿:公司明明欠着我的工资不给,我实在没办法,被迫离职了,结果公司倒打一耙,说我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我赔偿,这合理吗?

咱们得掰扯清楚一点:公司拖欠工资,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咱们出来打工,辛辛苦苦干活,图的就是那份工资养家糊口,公司连最基本的劳动报酬都拖着不给,这搁谁身上能受得了?员工心里能不憋屈吗?能不心寒吗?

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造成损失要我赔?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选择离职,很多时候真的是无奈之举,是被逼到墙角的选择,咱们法律上有个说法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种解除是合法的,员工不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问题来了,员工因为公司欠薪被迫离职,公司说造成了损失,要员工赔,这站得住脚吗?

我的回答是:一般情况下,不用!

为啥这么说呢?

  1. 公司是“始作俑者”:是公司先违反了劳动合同,没有按时发工资,才导致了员工的离职,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菜都馊了,你不吃了要走,餐馆能怪你浪费粮食吗?道理是一样的,公司的过错是“因”,员工的离职是“果”,这个因果关系得搞明白。
  2. 员工的离职是“合法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咱们是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故意给公司找茬。
  3. 损失的“锅”不该员工背:公司所谓的“损失”,很多时候是其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或者是市场变化等其他原因,不能把所有帽子都扣到离职员工头上,员工正常的离职,只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如果还来得及的话,或者在被迫离职时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并配合做好工作交接,那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真正造成损失的源头,往往是公司自身的欠薪行为,而不是员工的合法离职。

这里也得提醒一句,如果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比如没有做好工作交接就拍屁股走人,导致重要文件丢失、项目瘫痪,那这种情况下,公司确实有权要求员工赔偿,但这和“因为公司欠薪而被迫离职”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重点在于员工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交接义务,以及损失是否是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如果你遇到了公司欠薪,你被迫离职,公司反过来要你赔偿损失的情况,先别慌,也别被他们吓唬住。你首先要明确,欠薪是公司的错,你的离职是合法的。

建议参考:

  1. 保留好所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与公司沟通欠薪的聊天记录、被迫离职通知书(最好书面,并通过快递等可追溯方式送达)等等,这些都是你维权的关键
  2. 依法提出离职:如果决定被迫离职,建议向公司发送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说明解除理由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尽量做好工作交接:即使是被迫离职,在合理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交接,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避免给公司留下“口实”,交接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决了欠薪问题或者正在积极解决,或者在交接过程中你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4. 理性沟通,寻求帮助:可以先尝试和公司理性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沟通不成,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讨欠薪,甚至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小编总结:

公司欠薪在先,员工被迫离职在后,这时候公司再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员工赔偿,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公司不能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违法行为的后果转嫁给员工。

咱们打工人挣钱不容易,遇到这种糟心事,一定要挺直腰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你不是在无理取闹,你只是在拿回本该属于你的东西,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别让公司的错误,惩罚到你自己身上!有困难,找法律,咱们有理走遍天下!

公司欠薪,我被迫离职,造成损失要我赔?,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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