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工资,我不想干了,离职书咋写才不吃亏?
最近有朋友问我,公司老是拖着工资不发,自己实在撑不下去了,想辞职,但又怕写个离职报告把自己坑了,拿不到该有的补偿,这心情我太理解了!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那点工资养家糊口,结果公司还耍赖,换谁不窝火?
其实啊,这种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咱们实在没办法才走人的,不叫“随便辞职”,这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学问可大了,写对了,不仅能顺利走人,说不定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写不对,那可能就真成了“自愿离职”,啥补偿都没有,亏大了!
那这份“被迫离职书”到底该咋写呢?别着急,我给你捋捋清楚,尽量说得通俗点,让你一看就明白。
这离职书得有个“抬头”,就是写给谁的。一般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直接写给“XX公司”,如果知道老板名字,写给老板也行,但最好是写给公司。
然后是“称谓”,就写“尊敬的XX公司负责人”或者“XX公司”就行。
接下来是正文,这可是核心中的核心,一点都不能马虎!
先表明身份和入职时间:开头得说清楚你是谁,啥时候来公司的,在哪个部门,干啥岗位。“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一职。” 这是为了明确劳动关系。
陈述“拖欠工资”的事实:这部分是关键!你得明确、具体地写出公司从什么时候开始欠你工资,欠了几个月,大概多少钱,千万别含糊其辞。 比如说:“自XXXX年XX月起,贵公司开始拖欠本人工资,截至XXXX年XX月XX日,已累计拖欠本人X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约XXXX元(具体金额以公司核算为准)。”一定要实事求是,有证据支撑最好,比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和老板或HR的聊天记录截图啥的,这些后面可能都用得上。
表明“被迫离职”的理由:这是“被迫”两个字的体现!你要告诉公司,你不是不想干,是因为公司没发工资,你没办法才走的。 可以这么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贵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劳动报酬,已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本人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这里一定要提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这是你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
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把上面的铺垫做完了,就该说重点了:“基于以上事实,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迫向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没?是“被迫提出”,不是“申请解除”,也不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这几个字的差别可大了去了!
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这种因为公司过错导致的被迫离职,理论上可以随时走,但为了避免后续扯皮,最好还是给公司一个合理的工作交接时间,比如3天或者一周,显得咱们讲道理。 可以写:“本人的最后工作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请贵公司在此日期前安排好工作交接事宜。” 或者,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写“本人将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尽快安排工作交接。”
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既然是被迫离职,那公司欠咱们的工资肯定要要回来!还有,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每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书里可以加上:“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尽快安排结算本人在职期间被拖欠的工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本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协助办理好社保转移等相关离职手续。”把这个要求写上去,既是提醒公司,也是为咱们后续维权留下书面依据。
落款:写上你的名字,还有提交这份离职书的日期。日期非常重要,一定要写清楚!
写完了离职书,还有几个“小窍门”要记住:
-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最好是打印出来,自己签字,然后亲手交给公司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并让他们给你签个收条,或者你用手机录个像、拍个照,证明你交了。如果实在没办法当面交,用EMS邮寄,快递单上一定要写清楚“XX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这能证明公司收到了。
- 内容要客观、冷静:虽然心里可能很生气,但写离职书的时候尽量别用太多情绪化的词语,就事论事,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就行。
- 自己留好备份:原件给公司,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建议参考:
当你决定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时,除了写好这份离职书,更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能证明公司欠你工资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能显示公司发工资的记录)、考勤记录、和公司负责人关于欠薪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等,这些证据在你后续可能需要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劳动仲裁来维权时,都是非常关键的“武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被公司拖欠工资确实是件让人糟心的事儿,但咱们不能因为着急或者生气就稀里糊涂地走人,一份写得好的“被迫离职书”,是咱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不仅能清晰地表达我们的诉求,更能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仲裁或诉讼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
咱们是“被迫”离职,不是“自愿”放弃,事实要写清,法律依据要写明,自己的诉求也要提出来,光有离职书还不够,证据意识一定要强,平时多留意保存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如果公司还是耍赖,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勇敢地把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和补偿拿回来!希望大家都能顺利解决问题,找到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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