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快工扣30%的钱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辞快工扣30%的钱一般不合法。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工资。辞快工虽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但扣除工资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不可以直接扣除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际情况中,“辞快工”往往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的突然离职确实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比如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需要额外招聘人员填补岗位空缺等,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而直接扣除30%工资的做法,很可能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扣除范围。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辞快工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扣除的比例超过了法定标准,这种扣钱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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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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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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